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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职工代表大会 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舟山市总工会   作者:市总办公室1   发布时间:2016-02-03 14:16

舟总工办〔2014〕27号



各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市属产业工会、系统工会工委,市直属工会工委,市直属有关基层工会:

现将浙江省总工会《关于下发〈浙江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总工会发〔2014〕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舟山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即日起,全市统一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呈报制度。各基层企事单位、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应当于会议初步筹备前就代表名额与结构安排、代表产生办法、拟审议讨论或表决通过的重要事项名称向上级工会进行报告,征得上级工会同意;会前20日前应当就职工代表大会的实际代表名额及比例结构、大会议程与重要表决事项内容、大会日程等向上级工会书面报告,征得上级工会同意后方能组织召开;会后20天内应将会议表决通过事项报上级工会存档。

二、各县(区)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组织要按照《工会法》和《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有关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召开情况数据库,积极主动地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联(商会)等单位联系,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合 书面提醒告知制度,及时主动地向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未按规定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提醒告知,确保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

 

舟山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抄  送:省总办、省总组织部,市委办、市府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市工商联

舟总工办(2014)2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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