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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厅办字(199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计划单列市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
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会徽”一章,就中国工会会徽作了规定。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会会徽为园形,红色底,选用“中”、“工”两字组成金色主体图案。佩戴徽章的规格为:直径20毫米,金色“中”、“工”图案的线条宽度为1.4毫米,其他部分尺寸按所附图形规格为准。
二、为了保持会徽的严肃性,作为徽章佩戴的中国工会会徽由全国总工会指定定点厂家统一制作。各级工会组织所需会徽请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秘书处联系。对某些厂家擅自以全国总工会名义自行制作者,各级工会发现后应及时予以制止。
三、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场地悬挂的会徽以及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会徽标志,可根据佩戴徽章的比例放大,颜色仍按本通知的第一条执行。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