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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工会推进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三年工作规划(2012—2014年)

作者:舟山市总工会   发布时间:2012-03-23 15:55
    为了深入贯彻《浙江省工会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三年工作规划(2011-2013年)》,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进一步依法推动全市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舟山市工会推进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三年工作规划(2012-2014年)。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结合原则,以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为重点,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企业自主分配和平等协商确定相统一的原则,实现职工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目标,促进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谋发展。以“要约行动”为抓手,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按照“区域谈底线、行业谈标准、企业谈增长”的工作要求,积极推动企业、行业和区域工资集体协商扩面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12年起用3年时间,到2014年底基本实现已建工会企业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的同时,努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切实发挥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二)推进步骤
    舟山市工会推进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工作规划分为3个阶段:
    2012年底实现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以上一年省总对各市企业工会组建目标分解的建会企业数的90%为基数,含独立建会企业和覆盖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90%,累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数达到4284家。2013年底实现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以上一年省总对各市企业工会组建目标分解的建会企业数的90%为基数,含独立建会企业和覆盖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95%,累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数达到5548家。2014年底基本实现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以上一年省总对各市企业工会组建目标分解的建会企业数的90%为基数,含独立建会企业和覆盖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累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数达到6650家。
    (三)工作重点
    1、切实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各县(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市系统工委、市直属工委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本地、本产业、本系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实际情况,要做到“三清”,即已建工会的企业数清,已开展协商的企业情况清,未开展协商的企业原因清。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数据库,实行目标任务分解、网格化管理,对迟迟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或行业、区域要重点关注和解决,合理制定本地、本产业、本系统三年工作规划。
    2、切实抓好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各县(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市系统工委、市直属工委要把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全会工作重点,加快和推动区域性、行业性的企业代表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因地制宜搭建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平台。要把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机制、工资增长幅度、劳动定额、计件单价、职工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区域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等作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要求,依照《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着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增强实效性。 
    3、切实完善单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不同规模、不同经营状况单建工会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特点和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要约形式和协商方法,确定不同的协商重点。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协商,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增长;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于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重点通过协商确定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工资标准、加班工资等内容。同时,积极探索在股份制企业中正确处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着力解决一线职工劳动报酬偏低的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在开展“六五”普法时大力宣传《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意见、政策。大力宣传集体协商工作的先进典型,通过加强宣传引导,逐步提高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识和自觉性,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深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各级工会要把集体协商的“要约行动”作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抓手,突出“三化”,即强化领导推动要约、优化队伍主动要约、深化学习大胆要约,通过“要约”促“应约”。各级工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地启动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通过组织开展“要约行动活动月”、“百日要约行动”等活动积极引导企业和工会开展要约。企业工会组织提出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企业工会提出要约。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推举协商代表,并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县(区)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可由区域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向相应的区域企业代表组织、行业协会提出要约,尚未建立基层企业代表组织的,也可直接向区域、行业所属企业提出要约。要充分利用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机制,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由三方四家机制中的劳动者一方代表向用人单位一方代表提出要约。对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其所在辖区的县(区)级以上工会应依法下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对其提出整改建议;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其所在辖区的县(区)级以上工会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罚建议书”,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
    (三)加强分类指导因企因地制宜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对于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协商,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增长;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于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重点通过协商确定劳动定额、计件价格、工资标准、加班工资等内容。对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可通过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对县以下区域内行业集中度较高、产业特色鲜明的企业,可通过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行业劳动定额、计件工价、工资水平和分配形式等,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
    (四)积极培育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
    按照全总“两个普遍”的精神,根据《浙江省工会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三年工作规划(2011-2013年)》和《舟山市工会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三年工作规划(2012-2014)》的要求,继续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积极推进县(区)级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进一步加强与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方代表组织的联系和协作。 
    (五)努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各级工会要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努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规范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赋予其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力;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启动程序,指导职工方或企业方协商代表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约;规范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程序,双方协商代表采取召开集体协商会议的形式,就工资协商事项进行讨论,形成工资集体合同草案;规范审议通过程序,将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依法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及时向职工公布。
    (六)完善工资协议的履约监督检查制度
    通过成立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规范职代会报告制度、上级工会定期抽查制和接受申诉投诉制度等形式建立并完善工资协议的履约监督检查制度。积极推动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就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视察。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评选“平安舟山”、“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授予企业经营者“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各县(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系统工委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本地、本产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情况要摸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参加年度重点工作考评资格。
    (七)加快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
    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 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强与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方代表组织的联系和协作,聘请一批懂政策、精业务、会协商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兼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通过集中学习、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等形式,分期、分批、分层次抓好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培训,不断提高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综合素质和协商谈判的能力水平,着力培养和建设一支懂法律、能代表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善于协商、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通过规范培训制度、聘任制度和管理制度,努力培养一批素质优良的、专家级的工资谈判工作专业人才,推动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八)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各县(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市系统工委、市直属工委要按照全总《关于按季度报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的要求,健全全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数据信息报送制度,对相关数据进行分类和动态监测管理,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信息资源和决策依据。要适时更新数据,认真分析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情况,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完善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的信息报送联络员制度,各县(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系统工委要在2012年3月底前确定联络员的人选,并将联络员的姓名、联系电话书面上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四、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工会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实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规划,作为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这项工作纳入党政重要议事日程。市总工会将成立推动“两个普遍”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工会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形成党委重视、政府主导、工会力推、三方四家协同、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工会要建立领导督查机制,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增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督查力度。
    (二)整合力量,完善机制
    把实施本规划和落实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的协同配合,明确各方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形成工作合力,研究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整合工会内部资源,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工会创先争优活动、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进企业和区域性(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等工会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全会齐抓共推的合力。
    (三)制定规划,扎实推进
    根据《舟山市工会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三年工作规划(2012-2014)》,同步下发《2012-2014年各县(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分解表》,作为市总工会对各县(区)总工会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注:考虑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因素,在确定工作目标分解时,采用了按各县(区)企业工会组建目标分解数的90%为考核基数)。各县(区)总工会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本规划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分解工作目标和任务、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四)落实责任,考核激励
    市总、各县(区)总工会,要加大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坚持对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取得明显成效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表彰和奖励。通过考核奖励,充分发挥县(区)级工会在推进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核心作用,激发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011-2013年全市企业工会组建目标分解表.doc
2012-2014年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分解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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