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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劳动竞赛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市总工会   发布时间:2007-09-30 17:17
    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工作目标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县(区)和市产业系统开展劳动竞赛活动的积极性,推动全市劳动竞赛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和市产业系统劳动竞赛委员会。
    二、考核标准
    (一)劳动竞赛组织建设20分
    1、建立由党委、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牵头、有关部门组成的本级劳动竞赛领导机构(7分)。
    2、领导机构成员分工明确,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和工作制度。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委员会办公室每季至少一次会议(4分),每少一次会议扣1分。
    3、所属镇乡(街道)和25人以上企业组建劳动竞赛委员会(6分)。其中镇乡(街道)劳动竞赛领导机构组建率年内达到70%,每少建一个扣0.2分;25人以上企业劳动竞赛领导机构组建率年内达到70%,每少建一个扣0.1分。
    4、劳动竞赛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向党委、政府汇报劳动竞赛工作(3分)。
    (二)劳动竞赛目标管理10分
    1、制订本级劳动竞赛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分)。
    2、年度劳动竞赛工作有计划、有指标、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考核、有评比表彰(3分),每少一项扣0.5分。
    3、每半年向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汇报劳动竞赛活动开展情况(2分)。
    4、劳动竞赛年度总体工作目标和主要竞赛指标实现率达到90%以上(3分)。达不到90%的,每少10%扣0.5分 。
    (三)劳动竞赛开展率和职工参赛率8分
    1、所辖企事业单位劳动竞赛活动开展率达到90%(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
    2、所辖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外来务工人员劳动竞赛活动参赛率达到80%以上(3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
    (四)劳动竞赛活动运行机制建设22分
    1、建立劳动竞赛活动督查指导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指导(4分),每少一次扣2分。
    2、建立领导干部劳动竞赛重点单位联系点制度(2分)。
    3、建立劳动竞赛活动考核、评比、表彰和奖励制度(2分)。
    4、劳动竞赛经费列入财务预算,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劳动竞赛活动(3分)。
    5、重视劳动竞赛宣传工作,劳动竞赛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每年向市竞赛办报送信息县(区)每年不少于12条、产业系统不少于6条(6分),每少1条扣0.5分。
    6、建立劳动竞赛活动基础台帐,涉及劳动竞赛的各类文件、制度、会议、活动、计划、总结、报告、报表、评选表彰及宣传台帐资料齐全(5分)。
    (五)劳动竞赛活动成效40分
    1、所有参赛单位完成年初制订的企业增效、职工增收指标(1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
    2、参赛单位积极参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无违法违纪现象,未发生劳动争议案件(5分)。
    3、劳动竞赛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并形成了适应自身特点的运行机制、长效机制和创新机制(4分)。
    4、职工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得到明显调动,职工队伍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明显提高,与上一年度相比取得初、中、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一分(4分)。
    5、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大赛,积极参加市级职业技能大赛(8分),具备参赛条件的每少参加1个市级大赛扣 0.5分。
    6、参赛单位职工对劳动竞赛活动书面测评满意率在80%以上(6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
    7、基层工会在劳动竞赛活动中作用发挥明显(3分)。
    (六)加分项目
    1、劳动竞赛委员会工作受到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表彰加5分。
    2、劳动竞赛委员会工作受到县(区)委、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表彰的加3分。
    3、劳动竞赛委员会工作在市级会议上介绍经验加3分,书面交流加2分。
    4、劳动竞赛活动经验在省主要媒体报道一次加3分,在市级主要媒体上报道一次加1分,劳动竞赛信息被市竞赛办采用率达到50%以上加1分。
    三、考核办法
    1、对各县(区)、市产业系统竞赛委员会的考核,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市产业系统竞赛委员会对照工作目标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后,将自查自评报告报市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市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提交市竞赛委员会审定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
    2、对竞赛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市竞赛委员会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分别命名为市年度劳动竞赛优胜单位、先进班组、优秀组织者和劳动竞赛标兵。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市级劳动竞赛优胜单位、先进班组和劳动竞赛标兵的,可优先作为舟山市级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的推荐单位和人选。
    3、本办法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4、各县(区)、市产业系统劳动竞赛活动的考核评比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舟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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