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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立国家养老制度考虑农民工养老办法

作者:市总工会   发布时间:2009-06-19 14:2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基础上,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并将“两个办法”的主要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笔者认为应该从建立国家统一养老制度的高度来考虑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养老办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将建立统一的国家养老制度。社会各界尤其是管理层、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要有统一的基本观念——这个基本观念就是无论是农民工、城镇企业职工还是事业单位职工、公务员都是劳动者,他们的养老金都是需要在自身有劳动能力时通过存储一定劳动成果而形成的。
    现行的养老体制把我国公民劳动者分成城镇企业职工群体、农民和农民工群体、事业单位员工群体、公务员群体等类别,根据各团体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养老制度,各团体间还存在较大差别。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这种越来越模糊的身份差别将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目前这“两个办法”和前不久公布的事业单位养老改革试点方案中的内容基本都倾向于统一国家养老制度。虽存在交费比例、养老待遇等方面差别,尤其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制度比较特殊,但是随着我国养老制度改革的进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养老改革也势在必行,最终将形成全国统一的国家养老制度。
    建立统一的国家养老制度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在“两个办法”中均有的难点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养老待遇计发问题。笔者认为,如果从统一国家养老制度的高度出发,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所谓转移和接续问题均是由于人员在不同地方流动引起的,在科技手段不发达或者没有充分运用科技手段的情况下,不同地方间的养老保险制度联系不紧密甚至相互独立毫无联系,因此产生了转移和接续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建立统一的全国养老保险总账户,农民工或企业单位职工个人身份证号为个人子账户,总账户及子账户由全国基金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人员流动而其养老金子账户无需移动。这样就不存在养老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
    至于农民工或企业人员经过多次流动后养老金计发问题,笔者认为养老金计发的政策和标准应该是相对固定因素,例如只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个人子账户余额、交费年限、退休年龄或财政统一补贴有关,而与参加人退休地点、所属群体及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无关,这样就不存在因人员流动引起的计发问题。现在农民工养老制度正在设置,应充分吸取过去十多年养老改革的经验教训,提前设计好制度,使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养老制度成为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框架内执行的某一步骤。
    为体现社会公平,现阶段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给予一定财政补贴,这是由农民工的劳动性质所决定。在参与城市建设等初次分配过程中农民工处于劣势地位,收入水平较社会其他阶层低许多,如果按照“养老金计发只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个人子账户余额、交费年限、退休年龄相关”的原则,势必造成农民工养老金水平偏低跟不上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民工参与积极性。财政补贴则具有二次分配功能的调节功能,在交费上给予农民工一定的财政补贴使其交费水平相对接近其他群体,这样他们付出同样劳动价值,养老金水平不至于与其他群体差别太大。(作者:孙瑞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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