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维权 多留心证据的保存丨职工普法-凯发k8官网登录vip

职工普法

您当前的位置: 凯发k8官网登录vip - 法律法规 - 职工普法

职工维权 多留心证据的保存丨职工普法

来源:舟山市总工会   作者:权保法律部   发布时间:2020-08-06 15:10



在严厉打击恶意欠薪之高压态势下,明目张胆欠薪案件越发减少。而因未能留心收取相关证据,导致讨薪难之纠纷大幅上升。证据缺失教训告诉我们,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上岗第一天开始,应留心围绕四个一收集并保留证据。


第一次上岗,收取约定之证据


[案例]经熟人介绍,个体包工头焦某将其承包的小区商品楼1-4号楼地面抹灰工程交由石某完成。双方口头约定每平方米工钱为7元,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工钱。石某提出签订个书面协议,焦某表示大家都是朋友没必要。石某带领10余名农民工干了两天后,感觉划不来,后经与焦某协商,同意每米按9元计算工钱。完工后结算时,焦某只同意按每米7元结算。双方协商未果后,石头凭借双方两次谈价约定时的手机录音为证据申请仲裁后,最终得到法律的支持。


[分析]一些缺乏诚信的用工人或单位,往往以无书面合同为由占取农民工的血汗钱。因此为减少并防止纠纷的发生,在用工人不同意签订书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留心在口头约定时用手机等载体予以录音。如果当时忘记录音,一定要找机会与用工人沟通相关四项时进行补充录音。或者通过让对方签收工作量一类的完工单等来收集保留证据,不给对方以赖账的机会。

 


第一次领工资,收取工资数额之证据


[案例]2017年12月28日王军入职某铁艺制品厂时,双方合同约定王军为电焊工,月基本工资3600元,加班等延长工时补助另根据实际结算。因该厂仅有6名员工,每月工资均是现金发放并由领取人签字。除了每月按时签字领取基本工资外,加班工资每个季度或半年一结算,另行发给并签字(平均每月800元)。2018年12月13日晚,王军在加班搬运铁门时,不慎被砸伤右脚。后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事后在计算工伤赔偿时,双方在计算月工资基数上发生争议。劳动仲裁审理时,公司提出从来没安排员工加班,根本没有加班费。王军当即提供3次领取加班费时有员工签字的照片之证据,最终得到工资基数按4400元计算的工伤待遇。


[分析]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时通常是让员工在领取单签字后,将签字单收回。对于此种领取工资情形,劳动者一定要留个心眼,趁财务人员不注意或他们领取签字之时,将领取单拍照留存。一旦需要时,这就是很好的证据。如果确定不便拍照,可通过与公司人员对话等其他方式收集能够证明工资总数的一切证据,以备需要时作为证据使用。

 


第一次运送材料时,收取数量证据


[案例]某建筑公司承包商业服务中心房顶面防水修复工程后,转包给李某。李某在组织3名农民工进行修复过程中,三次运送防水卷材,经过服务中心门卫接受检查时,李某都将事先准备好载明有防水卷材数量、产地、型号的运送单,交给门卫保安,并让其核对、签字确认。其中的一次,保安表示不用签字时,李某便主动将本次运送的数量报说给保安,并暗中录音。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完成工程量发生纠纷。法庭审理时,发包方提出屋顶面防水工程并非都是李某完成,并提出多份证据证明。李某为证实整个服务中心的屋顶面防水工程均系其独立完成,除了其他相关证据外,李某还提供了门卫签字的防水卷材数量单及录音,其载明的防水卷材数量与购货单数量相一致,而且该数量覆盖的屋顶面积恰好吻合对应,据此,李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分析]在讨薪纠纷案件中,工作量数额纠纷占有相当比例。明明是劳动者本人完成,可一些缺乏诚信的用工人为少付工资,时时处处、找个机会就予以克扣。劳动者一定要在提供劳动的整个过程中,自始至终都要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不给不良用人单位留下任何可乘之机。这不仅是讨薪不可或缺的证据,也是减少纠纷的最好办法。

 


从第一次讨薪开始,收取主张权益的证据


[案例]2013年9月,吴凯带领3名农民工给一家洗浴中心完成装修后,用工人宋某当即给付人工费7万元,对于扣留的质保金18000元,按约定二年后给付。2015年9月初开始,吴凯多次讨要,宋某以经营效益不好,手头紧为由予以拖延。到了2017年初,吴凯再次讨要时,宋某又以装修质量出现问题为由拒绝给付,再后来,宋某将洗浴中心出兑,手机换号一走了之。等吴凯于2019年3月起诉后,法院审理时,宋某不仅提出装修质量有问题,更要命的是对吴某主张权益的诉讼时效提出抗辩,认为根据双方装修合同约定,质保金应于2015年9月初给付,其诉讼时效应从此时间节点起算,而吴凯直到2019年3月主张权益,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因吴凯虽多次讨要,但未留下任何证据,后经承办法官再三努力调解,宋某表示同意给付8000元。吴凯不得不接受。


[分析]本案双方约定装修的保质斯为二年,宋某应于20159月给付未给付,吴凯主张权益的起算日应从20159月起算。按当时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2017101日后,按新的《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吴凯应在20179月前主张权益。吴凯虽在当时主张过权益,但却未留下(手机电话讨要录音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在20193月起诉主张,早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好在办案法官予以调解,否则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