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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5日陈某应聘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亦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陈某岗位为重型牵引车司机,工作内容为驾驶该公司车辆、根据该公司指定的路线运输货物,该公司承担车辆行驶的油费、过路费,并按照实际出车情况计算陈某工资,以现金和微信转账形式发放,发放时间不定。2019年3月28日该公司告知陈某无需再来上班,解除劳动关系。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包括: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
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每月支付陈某工作报酬,并提供车辆、指定运输路线、承担油费、过路费,且陈某以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工作,提供的劳动属于该公司的凯发k8官网登录vip的业务范围。陈某在身份和经济上均依附于该公司,陈某与该公司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裁定陈某与该公司自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3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给付陈某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3月2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该公司给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何闫路律师认为:
很多劳动者在进入公司工作后,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甚至都没有工资支付凭证。日后发生劳动纠纷,很难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很多劳动者自认为手中没有充足的证据放弃维权。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并结合该通知第二条的相关情形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放弃维权,收集相关证据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