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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2020年3月底,我女儿开车去上班,途中与另一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我女儿当场死亡,交管部门最终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和女儿一直生活在农村,也都是农业户口,我丈夫早年去世,女儿今年33岁并已离婚且无子女,现在家中只剩我一人,我只能靠每月1500元的退休金生活。请问律师,我可以向对方主张我女儿的死亡赔偿金吗?
读者许女士
【律师解答】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该起交通事故导致您女儿当场死亡,并经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因此您可以向对方主张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之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依据伤者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
另外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不再按照受害人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区分不同情况。”即通常所讲的“同命同价”。即使您女儿是农业户口且一直生活在农村,死亡赔偿金也依然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
结合2019年7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976元,事故发生时您女儿未满60岁,赔偿年限应按二十年计算,故死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为42976元/年×20年=859520元。因此,您可向对方主张死亡赔偿金859520元。
除此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您还可要求对方赔偿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