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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已接受专项培训的员工离职,用人单位往往会通过签订服务期协议,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离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承担违约责任有什么说道呢?以下3个案例结合不同情形分别给出了答案。
【案例1】支付违约金与退费能否并用?
肖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中约定:公司送肖女士到国外深造,所有培训费用30万元全部由公司承担;肖女士学成归来,必须在公司工作不得少于5年;如果肖女士工作少于5年,不仅必须赔偿全部培训费用,还应当向公司支付40万元违约金。
2019年12月,因肖女士一回国即拒绝前往公司就职,所以,公司要求她支付30万元培训费、40万元违约金。
【点评】
支付违约金与返还培训费用不能并用,且不能超过限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该规定表明,此类违约金遵从的是填平原则,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无权再要求其返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且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案例2】哪些情形可以拒付违约金?
因为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且在自己一再要求后,公司仍置若罔闻,郭女士于2020年1月4日向公司提交辞呈并离职而去。公司随即以与郭女士签订过服务期协议且已经出资10万元送其参加专项培训、如今距离约定的服务期满还有两年为由,要求郭女士支付违约金。
【点评】
郭女士有权拒绝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郭女士遇到的情形恰恰与上述法律规定相吻合。
【案例3】哪些情形必须支付违约金?
因为与他人争风吃醋,赵先生持械将情敌打成重伤。此后,法院于2020年1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先生有期徒刑7年。
随后,赵先生所在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其理由是公司已花费资金让赵先生参加专项技术培训,而赵先生学成归来还不到4个月就发生这种事情,与约定的5年服务期相距甚远。可是,赵先生认为自己并非不同意履行服务期协议,而是“身不由己”,故予以拒绝。
【点评】
赵先生必须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赵先生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上述规定第(五)项情形其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