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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政发〔2017〕62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